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协助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并在回执联予以盖章或签字确认: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机构注册地: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5号1220房
总部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 2101、2102房
(四)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机构编码:260320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年6月23日
(六)业务范围: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
(七)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港、澳、台除外)
(八)联系方式:400-6133-999
二、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只有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您可要求本公司从业人员出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并可通过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中介云平台(https://www.insurcloud.com.cn/)查询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
三、业务佣金由承保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不会直接向您收取佣金(为您提供风险管理咨询顾问服务的业务例外)。通过本公司安排保险的费用成本将不高于您直接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所花费的成本。
四、您所投保的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请参见保单。获取保单凭证后,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现金价值、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从业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五、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产品,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的保险合法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六、请向本公司从业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公司已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了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九、其它重要告知事项:
(一)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与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您还可登录www.ccib.com.cn或关注本公司微信:订阅号(ccibdingyue)和服务号(ccibcn)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情况。
十、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它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它有效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电话:400-6133-999),也可向当地保险监管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同意和接受本合同,才能够享受乙方提供的保险经纪服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 “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使用本服务时,甲方确认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前述条件的,甲方应立即终止使用本服务。
2、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保险经纪人,授权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在乙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3、甲方确认,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4、甲方选择使用本服务,需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要求和投保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甲方需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合法的、正确的、完整的。本合同所指个人信息是指甲方使用本服务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的类型、号码等。
5、使用本服务过程中,甲方对发出的所有指令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依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操作,操作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6、因行业监管规定要求或者乙方经营范围调整,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变更订单页面服务功能,合同内容与服务功能以届时乙方订单页面展示信息为准。若甲方在合同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合同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合同内容使用本服务;若 甲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合同内容,甲方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7、甲方同意并认可,使用本服务时如因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乙方无法提供本服务,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违反订单关联网站的条款、合同、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本服务,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对此乙方不承担责任。
9、如甲方对本网站或保险相关展示内容或本合同内容存在疑义的,可随时拨打乙方咨询电话(4006133999)。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1)保险中介许可证机构编码:260320000000800
(2)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101、2102房
(3)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5)咨询方式: 4006133999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的保险经纪人,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提供咨询、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在乙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3、为了提供本服务,乙方需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要求和投保需要采集、获取或在系统内保存所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须严格确保甲方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4、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按照银保监会要求暂停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本服务,甲方需及时补充更正信息,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5、因行业监管规定要求或者乙方经营范围调整,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变更订单页面服务功能,合同内容与服务功能以届时乙方订单页面展示信息为准。
三、附则:
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或行业惯例。
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被保险人同意声明】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投保人)已经就投保本保险及保险金额征得了被保险人
的同意及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投保前提条件告知】
投保本保险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本保险以下投保前提条件有关的情况,确认符合下列所有投保前提条件方可进行投保,若保险合同订立后发现不符合下列任何投保前提条件的,则视为投保人故意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前提条件:
1. 投保人不属于以下保险公司不接受投保的行业之一:渔业、森林砍伐业、矿业采石业、航运业以及涉及隧道作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运输、武器弹药研究和开发、驯兽及凶猛动物养殖的职业活动的企业,以及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及其他人力资源中介公司。
2. 任何提出投保申请的人员或在保险期间内提出参保申请的人员均符合本保险约定的投保资格。本保险约定的投保资格指投保或参保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属于投保人所申报的符合所有投保条件的其于中国大陆境内直接雇佣的属于本保险接受投保职业类别的在岗全职雇员,但不包括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为明确起见,相关约定如下:
1)可接受投保的行业不包括任何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及其他人力资源中介。
2)本保险所称的“直接雇佣”指投保人与其所申报的人员直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的用工合同,且该人员直接为投保人工作,并由投保人直接给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包括投保人短期劳动用工的情形。
3)本保险所称的“在岗全职雇员”指在与投保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期间,不存在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或用工主体。为避免歧义,在岗全职雇员不包括与投保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非全职临时工、小时工、兼职实习生等非全职雇员以及培训学员、会员等不具备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
(2)属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常住,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的人员,中国大陆境内常住是指参保时的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3. 投保人未曾被任何保险公司拒绝投保申请,未曾被任何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合同续保,未曾被任何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且未曾被任何保险公司要求加费或附加特别约定方可承保。
4. 投保人(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在下列这些国家或地区中不存在风险*:古巴、伊朗、叙利亚、朝鲜、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卢甘斯克、顿涅茨克
* “风险”是指下列任一情形:
i. 投保人的注册地、住所地或运营地位于上述任何国家或地区。
ii. 投保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例如:服务、货运、销售、供应渠道、投保财产)涉及上述任何国家或地区。
iii. 投保人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在上述任何国家或地区,或者投保人的大股东(包括个人或者实体)的注册地、住所地或居住地在上述任何国家或地区。
对于上述任何一项投保前提条件,如投保人未进行确认的,则保险公司不接受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申请;对于上述第2项投保前提条件,如本保险投保时投保人确认符合该项投保前提条件,但任何投保或参保人员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或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消该人员的被保资格,并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保障方案介绍】
方案名称 保险责任
主险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100万
主险 100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100万
累计保险金额 200万
本产品相关保险条件及特别约定:
(一)等待期
本产品等待期自产品生效起开始计算,疾病医疗等待期为30天,意外伤害医疗无等待期。
(二)医院就诊范围:
本产品承保医院范围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三)职业类别:本产品承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险职业类别表》中的1-4类人员和部分5-6类物流从业人员(包含: 道路货运汽车驾驶员(长途),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员,营运货车司机、随车工,工程卡车司机、随车工,货柜车司机、随车人员五类人员)。
(四)免赔及给付比例说明:
1.如果您投保的是“有社保款”:
先使用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险赔付金额=(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充金额-其它第三方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免赔额-免赔额抵扣部分)
未使用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保险赔付金额=[(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其它第三方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免赔额-免赔额抵扣部分)]x60%
2.如果您投保的是“无社保款”:
保险赔付金额=[(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其它第三方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免赔额-免赔额抵扣部分)]x100%
2.免赔额抵扣部分为其它第三方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但最高不超过免赔额
3.免赔额:1万(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和大病医疗保障项目。
(五)保险期间:1年
本产品的生效日期以如下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为准:支付保险费之后的次日零时、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产品生效后,我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产品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本产品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七)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的关联性
本产品保费高低与被保险人年龄相关,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本产品时可能因年龄变化导致应缴纳保费发生变化。
【二、产品说明】
(一)适用条款
本产品名称为“百万医疗(物流版)”产品,
适用的保险条款为:
条款名称 |
注册编码或备案编码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A(2021版)条款 |
C00010832512022042973501 |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确认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本产品的,需在满足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告知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及被保险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保险方案和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保公司、销售区域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或“我公司”)承保,国寿财险总部设立于北京,在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
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不含港、澳、台地区)。
(三)适用对象
1.投保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指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近亲属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员等)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55周岁(含),在投保前连续12个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居住天数超过240天(出生不满240天的,自出生之日起至投保之日均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投保前一个月内无出入境记录,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首次投保自然人的年龄上限为55周岁(含)。
【三、重要提示】
(一)本产品除外责任详见《百万医疗(物流版)产品责任免除详情》。
(二)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三)购买前请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的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四)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四、保单服务】
1.投保:您可在投保单/投保页面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将保险费缴纳至国寿财险公司(我公司,即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2.承保:我公司确认保险费到账后,保险合同成立;我公司将为您出具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以及发票或电子发票。
3.保单查询:您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4008695519进行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国寿财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退保/批改:
您可以拨打国寿财险客服电话4008695519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我公司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您名下指定账户。
本产品退保规则为:
在本产品生效之前(起保日期之前),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则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后,本产品的效力即终止,我公司将向您全额退还保险费;
在本产品生效之后(起保日期之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则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我公司将在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5.报案及理赔:
(1)被保险人出险后,须第一时间致电我公司服务热线95519或40086-95519进行报案,对保单信息、保险事故进行简要说明,准确描述出险情形,请留下联系电话,保持手机通畅;
(2)报案后,我公司查勘人员将尽快与您联系,准备理赔所需材料,并在材料齐全后,申请办理索赔;
(3)我公司受理索赔材料后,将及时进行必要的审核及调查,通常于3-5个工作日内向您反馈审核结果,情形复杂的,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向您反馈审核结果;
(4)如果我公司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理赔款(保险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如果出现案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或其他无法赔付的情形,我公司将于审核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查勘人员向您出具拒赔通知书。
6.续保:
(1)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对于在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投保本产品的被保险人,新的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0日。
(2)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则我公司将不再接受本产品的投保申请,但仍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同类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3)当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我公司)更换本保险产品适用的保险条款,如果您同意续保,则表示您确认接受变更后的条款,同意投保变更后的保险产品并认可该保险合同的效力。7、客户服务及投诉
国寿财险公司(我公司)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国寿财险客户服务热线:4008695519。
【五、承保公司及偿付能力】
1本保险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国寿财险”),国寿财险总部设立于北京,我公司在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大陆地区销售(不含港澳台地区)。
2.公司偿付能力披露息:http://wwwchinalife-pcomcn/chinalifeproperty/gkxxpl/zxxx/cfnl/index html,我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六、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1.国寿财险公司(我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国寿财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国寿财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国寿财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国寿财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国寿财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国寿财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3.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国寿财险及国寿财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国寿财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国寿财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国寿财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国寿财险及国寿财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国寿财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当被保险人非本人时,本人确认已告知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本产品的相关内容,并已征得其同意投保本产品;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
本须知未尽事宜,以本产品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同意声明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投保人)已经就投保本保险及保险金额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1.什么是投保人?什么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就是买保险的人,必须大于18周岁。被保险人就是出行的人,被保障的人。给多人投保时只需要修改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即可。
2.生效日期怎么选择?
生效日期需选择您从中国大陆出行的日期或出行日期之前。生效日期为您选择的日期零点。
3.保障时间如何选择?保障时间需大于您的行程时间,购买保险时选择覆盖您行程时间的保险保障时间,例如行程为13天,则选择11-15天。用于办理申根签证,因为时差原因需选择行程时间加一天的保险保障时间。
4.失效日期怎么选择?
保单失效日期不需要选择,系统会自动根据生效日期及您选择的保障天数自动换算失效日期,例如某保单生效日期为5月1日零点,保险期间为 15天,则失效日期自动换算为5月 16日零点。
5.保单在哪里下载?
可通过以下方式下载电子保单:1)通过www.jdallianz.com 查询保单下载;2)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注册后下载。另提醒您,电子版本的保险合同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出了险联系谁?
可以拨打京东安联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2020。
责任免责条款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您好:
感谢您选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当您投保本保险产品后,我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无处不在,风险种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风险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均可获得赔偿,我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等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明确。通过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明确。
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就该产品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相应内容作出如下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特别约定
1、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医保报销后免赔100元后按90%比例赔付,医保未报销的免赔100元后按80%比例赔付;
2、住院医疗:住院医疗免赔200元后,医保报销后的按照分级累进A档进行赔付,在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部分,住院医疗免赔200元后,按照55%进行赔付。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住院医疗免赔200元后,按照65%进行赔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住院医疗免赔200元后,按照75%进行赔付。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住院医疗免赔200元后,按照85%进行赔付。30000元以上部分,住院医疗免赔200元后,按照95%进行赔付。医保未报销的按照分级累进A档每档递减5%比例进行赔付.
3、本保单疾病身故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
4、学生幼儿疾病\意外住院津贴为:RMB50元/天,每人每次住院免赔3天,意外累计最高赔付180天,疾病累计最高赔付60天;
5、牙齿意外伤害保险:免赔100元后按90%比例赔付;
6、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
如您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幸发生保险事故,请在48小时内通过热线电话95500报案,我们将在接到您报案后的1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指导并协助您办理理赔事宜。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为: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责任免除费用,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四)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为: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条款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为: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二)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地方病;
(三)被保险人进行牙科治疗、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四)被保险人进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或进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为: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四)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违法、犯罪、斗殴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在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患病;
七、在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患病;
八、在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患病。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及疾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在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患病;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第七条 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八条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条款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为: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三)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地方病;
(四)被保险人进行牙科治疗、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五)保险单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六)被保险人进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或进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为:
一、主险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因发生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而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四)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及疾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为: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选择投保集体食物中毒慰问金保险责任的不在此列)、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产品说明
基本信息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如您在我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的,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后续需亲临柜面办理的相关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2、保单形式: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发票形式: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使用。
4、偿付能力信息披露: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我司偿付能力达标。您可通过我司官网(https://property.cpic.com.cn)> 公开信息披露> 专项信息> 偿付能力专栏了解我司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及相关信息。
5、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本产品保险服务申请及投诉均可拨打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并根据语音提示操作;在线客服可关注“太平洋产险”微信公众号>“优享汇”>菜单>“随身客服”栏目>根据提示回复。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额、特别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以粗体标注的内容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1、产品名称:2024年云南大理学平险
2、投保人: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3、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在合法成立的各类学校或幼儿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学,身体健康的大、中、小学学生及幼儿。
4、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缴费方式:网银
6、购买份数:1
7、保险期限:一年
8、犹豫期:
9、特别约定:
(1)、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医保报销后免赔100元后按90%比例赔付,医保未报销的免赔100元后按80%比例赔付;
(2)、住院医疗:住院医疗免赔200元后,医保报销后的按照分级累进A档进行赔付,在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部分,住院医疗免赔200元后,按照55%进行赔付。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住院医疗免赔200元后,按照65%进行赔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住院医疗免赔200元后,按照75%进行赔付。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住院医疗免赔200元后,按照85%进行赔付。30000元以上部分,住院医疗免赔200元后,按照95%进行赔付。医保未报销的按照分级累进A档每档递减5%比例进行赔付.
(3)、本保单疾病身故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
(4)、学生幼儿疾病\意外住院津贴为:RMB50元/天,每人每次住院免赔3天,意外累计最高赔付180天,疾病累计最高赔付60天;
(5)、牙齿意外伤害保险:免赔100元后按90%比例赔付;
(6)、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30天,续保无等待期; 如您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幸发生保险事故,请在48小时内通过热线电话95500报案,我们将在接到您报案后的1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指导并协助您办理理赔事宜。
10、本产品所有页面文字描述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方案等信息以投保后生成的保单为准,保险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投保流程
1、投保流程:在线投保——填写投保信息——核保通过并支付——查收保单。
2、保费支付方式:本产品保费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太保钱包支付。
3、线上服务: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其他保险服务申请请拨打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或至线下门店柜面办理。
4、投保咨询:您可以拨打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进行咨询或通过在线客服咨询。
5、保单查询:投保完成30分钟后,您可拨打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进行保单查询,也可以关注太平洋产险微信公众号或登录http://property.cpic.com.cn自助查询并验证。
6、变更:若您需要批改保单,请投保人(仅限投保人)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企业营业执照的扫描/拍照件,并填写太平洋产险客服发送的申请材料(需要投保人填写信息、签字确认后发送扫描/拍照件)后,我们在3个工作日内为您办理批改申请。
7、退保:
(1)请拨打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转人工客服,或线下柜面进行办理。
(2)需要提供投保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卡照片,并填写太平洋产险客服发送的申请材料。
(3)保费退回方式:投保人银行卡(需要提供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
(4)保费退回时间:保费将于办理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到投保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5)退保损失:保单载明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前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保单载明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后申请退保,按照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办理,也许会造成您的一定损失。
8、理赔流程:出险报案(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专业理赔指引——-递交索赔材料——案件审核处理——赔款到账。
9、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起诉。
10、司法管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11、保单及发票送达:互联网途径销售的保险默认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投保成功后我们将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您发送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如需提供纸质电子保单打印件和电子发票打印件,请您联系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保险公司将核对一致后开具,发票抬头类型仅支持个人且默认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可另行提供快递服务,该项服务所产生的快递费,在签收邮件时由您自行承担。
重要事项
如您投保本产品,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如您投保本产品,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后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本公司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本公司及其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太保产险员工、以及执行与我们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太保产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我们的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我们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
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12023080122111)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 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
-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
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
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
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
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期间;或任何涉及体力劳动或与操作、使用机器有关的工
作期间;
17.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
飞行活动的除外;
19.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
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
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2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4.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
27.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及大规模流行疫病,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
肿者除外)。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
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恐怖分子行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73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4022337581)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
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被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为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
化学武器交易的;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3) 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或高山症、猝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4) 被保险人参与恐怖分子行为期间。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
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151)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行为,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1.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
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5.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16.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17.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
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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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13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
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时/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5.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6.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7.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8.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
夺期间;
9.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 驾驶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不符合本附加合同非营运机动车的释义;
12.驾驶或乘坐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
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5.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16.从事犯罪活动;
17.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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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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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外旅行个人租车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73 号)
(注册号:C00005030922024030845011)
责任免除
(一)【通用条款】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
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通用条款】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或具有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租赁机动车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2) 投保人、被保险人、驾驶人、第三者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违法犯罪、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3) 由非租车租赁合同中允许的驾驶员驾驶该车辆,并在驾驶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
4) 非租车租赁合同明确列明需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5) 因与被保险人和租赁机动车无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6)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7) 超速驾驶、酒后驾驶或违反旅行国法律法规而引起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8) 租赁机动车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或未取得旅行国/驾驶行为地合法的驾驶证;
9) 发生保险事故时,租赁机动车无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无有效
行驶证的;或租赁机动车未经旅行国/驾驶行为地当局依法注册/登记;
10) 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据所在旅行国/使用地区法律法规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租赁机动车或者遗
弃租赁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11) 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12) 因被保险人延误、超出车辆保险承保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而无
法获得车辆保险理赔引起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13) 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或罚金、处罚或类似赔款;
14) 租赁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15) 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16) 租赁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
夺期间;
17) 驾驶货车、摩托车、拖拉机、二轮/三轮机动车、电动车、电瓶车、特种车以及残疾人电动车导
致的损失;
18) 使用车辆参加探险活动,特技表演等活动的;
19) 因未遵守租车租赁合同或车辆保险合同要求的各项义务或违反租车租赁合同或车辆保险合同而
引起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三)【适用于租车违约责任赔偿金】以下租赁物品及证件损失,或存在以下情形/行为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1) 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2) 易碎物品或眼镜;
3) 易燃、易爆、危险品;
4) 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烟、酒、药品;
5)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6) 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
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 7) 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 CD、DVD 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8) 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酒店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9) 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10) 租赁物品或证件的神秘失踪;
11) 被保险人租赁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
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
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
失和损坏。
(四)【适用于租车违约责任赔偿金】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航班取消或延
误,发生延迟取车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航班取消或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
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
天气或自然灾害;
2) 被保险人未能从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航班取消或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3)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首选替代交通工具;
4)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经发生的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
5) 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五)【适用于租车第三者责任赔偿金】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 精神损害赔偿;
2) 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3) 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4)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5) 任何对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
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损失;
6) 任何对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旅行同伴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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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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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猝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261)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猝死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1.意外伤害事故;
2.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4.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
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身故的;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7.任何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其他医疗行为或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期间;
9.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主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项下猝死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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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 A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8012173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
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 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
社会福利机构等已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
-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及引产)、不孕
不育、妊娠(含宫外孕)、避孕或绝育手术等所产生的费用;
- 脊椎病、疝气、痔疮、药物过敏;
- 扁桃腺(体)、腺样体、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 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
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 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 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
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
费用;
- 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 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任何牙科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牙
齿种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10.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1.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2.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
中出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后进行,
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15.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
费中的费用;
16.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17.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
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经保险人同意的除外;
18.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
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所发生的费用;
20.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21.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2.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i.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
磁疗、热疗等;
ii.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
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iii.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
指压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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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恐怖分子行为意外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73 号)
(注册号:C0000503252202402233759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
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 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
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妊娠(含
宫外孕)、不孕不育、避孕或绝育手术等所产生的费用;
- 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 任何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脊椎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及
其并发症;
- 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
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 美容、整形、矫形术、任何非必要的手术、心理咨询及验光、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所产生的费
用;
- 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
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
用;
- 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 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任何牙科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
牙齿种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非因意
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0.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1.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2.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后进
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13.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
费中的费用;
14.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15.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
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6.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过当地医生诊断,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
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所发生的费用; 18.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19.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0.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
疗、热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
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
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21.被保险人被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为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
或化学武器交易的;
2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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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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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8012196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
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
支付住院津贴:
1.因被保险人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及引产)、妊娠(含宫外
孕)、不孕不育、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2.脊椎病、疝气、痔疮、药物过敏;
3.因扁桃腺(体)、腺样体、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4.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5.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
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6.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7.任何牙科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牙齿种植、牙齿整形矫形、
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8.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9.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
10.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11.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后进行,
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
12.到达医院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
13.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
14.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
地后进行的住院治疗;
15.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
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住院治疗;
1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的治疗;
1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治疗;
18.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19.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
疗、热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
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
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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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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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8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
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
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治疗、妊娠、
避孕及绝育手术;
-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
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任何牙科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牙
齿种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被保险人先天性
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
中出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0.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需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11.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2.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
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4.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
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16.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
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17.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
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91)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含宫外孕)、
不孕不育;
-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
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
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10.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1.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
中出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3.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4.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无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6.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
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17.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大陆境内或被保险人日
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18.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二)在下列期间,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 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
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0.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
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
动);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
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
爆炸物、地下作业、煽动作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期间;
13.任何涉及体力劳动或与操作、使用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14.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15.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
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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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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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亲友慰问探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229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
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等;
- 因慢性病、治疗;
- 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 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但若为
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
免除规定;
- 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
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
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12.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
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5.无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16.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
18.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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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子女逾期停留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68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
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或在下列期间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 非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
-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期间;
-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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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6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
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年子女需要安排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
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
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导致的任何牙科相关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
牙齿种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被保险人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
疗)。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
热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
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
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
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
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0.任何传染病、流行性疫病及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11.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2.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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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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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7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或为该次旅行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获知或应该获
知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
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的突发传
染病;
-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
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搭乘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
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因改签产生的延误;
- 被保险人原预订航班被取消后,被保险人乘坐其他非航空类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产生的延误;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
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 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11.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12.购票时间在航班原定起飞时间前 48 小时以内或原定起飞时间之后的;
13.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为中转联程航班,且航班中转地在境内的;航班中转地在境外,且中转联程
航班预留时间不足 90 分钟的;
14.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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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的,或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
-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有关行李延误的证
明文件;
-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
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行李延误
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10.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11.主保险合同约定的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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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2161)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费用,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或有下列损失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及其他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
的行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自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文件;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7.发生于原出发地的旅行证件丢失;
8.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
9.被保险人自行遗失旅行证件或旅行证件神秘失踪;
10.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11.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1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1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办证地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行程改签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14.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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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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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互联网 A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2281)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
非法行为;
-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
- 物品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 被保险人及其旅行同伴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损失;
- 行李或物品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
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
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 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对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进行监控、清洁、
排除、预防、处理、解除或抑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 任何改装、清洁或修复过程;
10.机械或电子系统故障干扰;
11.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
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12.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酒店、旅行社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13.被保险人原出发地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14.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 手提电脑、平板电脑、电子书阅读器、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以上均包括附件);
- 玻璃制品、水晶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 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 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 易燃、易爆、危险品;
- 日用消耗品(如护肤品、化妆品等)、快速消费品、动物、植物、食品、烟(包括烟草或烟草制品、
电子烟)、酒、药品或保健品;
- 隐形眼镜、角膜保护膜及(照相用)显微透镜;
-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10.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
券,代币卡(如交通卡、购物卡/券、会员卡、电话卡等)、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储蓄卡及其他付款
工具,旅行证件、驾驶证、身份证; 11.门票、演出票、交通票等票据;
12.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 CD、DVD 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3.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发动机或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14.租赁的设备(如网上租借的 wifi 设备等);
15.酒店(包括旅店、民宿等)提供使用的物品或设备(如房间钥匙、房卡等);
16.钥匙(如房屋钥匙、汽车钥匙等);
17.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除非贵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
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
18.被保险人在任何宾馆或汽车旅馆结账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
失、失窃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
窃或损坏;
19.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20.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21.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22.被保险人原出发地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23.主险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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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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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203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4053011493)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不包括责任免除(一)第 26、27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 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
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的;
-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为其该次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可能
获知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其它工
人抗议活动或暴乱,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的突
发传染病;
- 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 7 个自然日之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疾病或其并
发症住院治疗;
- 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应当能得到退还或
赔偿的费用;
- 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 被保险人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旅行;
- 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
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0.任何伙食费或签证费,及其他不符合保险责任的费用损失。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投保人)已经就投保本保险及保险金额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责任免除
启航计划-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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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12023080122111)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 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
-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 (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期间;或任何涉及体力劳动或与操作、使用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17.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19.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2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4.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
27.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及大规模流行疫病,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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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留学缺考补偿保险条款(2024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245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407122030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存在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
3)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妊娠(含宫外孕)、避孕或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4) 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5)扁桃腺(体)、腺样体、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6)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i.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ii.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iii.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7) 主保险合同和其他附加医疗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留学缺课补偿保险条款(2024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245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407122016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存在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
3)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妊娠(含宫外孕)、避孕或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4) 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5) 扁桃腺(体)、腺样体、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6) 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i.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ii.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iii.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7) 主保险合同和其他附加医疗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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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外留学学业中断房租补偿保险条款(2024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245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4071220183)
责任免除
任何被保险人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或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存在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外科整容、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2)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3)既往病症;
4)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5)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6)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7)性传播疾病,但因遭受强迫性行为所致性传播疾病不在此限;
8)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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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留学学习中断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328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102076851)
责任免除
任何因下列情形/行为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留学学习中断的,或存在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妊娠(含宫外孕)、避孕或绝育手术;
- 脊椎病、疝气、痔疮、药物过敏;
- 扁桃腺(体)、腺样体、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 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 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 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
10.被保险人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1.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
13.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14.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15.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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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留学学校倒闭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24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245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4071220263)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支付或承诺支付给学校的除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无论按学校规定是否可以退,如注册费、住宿费、膳食费和书本费等一次性收费;
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所就读的学校存在财务危机,或根据权威媒体报道、教育部留学预警或中国或学校所在国家、地区的其他官方机构公开发布的类似预警信息,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情况的;
3)学校倒闭后,被保险人被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但被保险人不服从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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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8012200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妊娠(含宫外孕)、不孕不育、避孕或绝育手术等所产生的费用;
- 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 任何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脊椎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及其并发症;
- 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 美容、整形、矫形术、任何非必要的手术、心理咨询及验光、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 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 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 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任何牙科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牙齿种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0.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1.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2.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13.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4.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15.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6.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过当地医生诊断,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所发生的费用;
18.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19.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0.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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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7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或为该次旅行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获知或应该获知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的突发传染病;
-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搭乘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因改签产生的延误;
- 被保险人原预订航班被取消后,被保险人乘坐其他非航空类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产生的延误;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 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11.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12.购票时间在航班原定起飞时间前 48 小时以内或原定起飞时间之后的;
13.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为中转联程航班,且航班中转地在境内的;航班中转地在境外,且中转联程航班预留时间不足 90 分钟的;
14.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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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的,或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
-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有关行李延误的证明文件;
-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行李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10.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11.主保险合同约定的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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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8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治疗、妊娠、避孕及绝育手术;
-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任何牙科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牙齿种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0.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需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11.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2.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4.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16.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17.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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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91)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含宫外孕)、 不孕不育;
-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10.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1.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3.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4.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无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6.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17.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大陆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18.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二)在下列期间,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 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
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0.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 (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地下作业、煽动作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期间;
13.任何涉及体力劳动或与操作、使用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14.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15.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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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亲友慰问探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229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等;
- 因慢性病、治疗;
- 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 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 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12.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5.无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16.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
18.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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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恐怖分子行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73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4022337581)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被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为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的;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3) 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或高山症、猝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4) 被保险人参与恐怖分子行为期间。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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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151)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行为,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1.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5.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16.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17.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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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2161)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费用,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或有下列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及其他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自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7.发生于原出发地的旅行证件丢失;
8.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
9.被保险人自行遗失旅行证件或旅行证件神秘失踪;
10.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11.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1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1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办证地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行程改签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14.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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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互联网 A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2281)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
- 物品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 被保险人及其旅行同伴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损失;
- 行李或物品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 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对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进行监控、清洁、排除、预防、处理、解除或抑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 任何改装、清洁或修复过程;
10.机械或电子系统故障干扰;
11.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12.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酒店、旅行社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13.被保险人原出发地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14.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 手提电脑、平板电脑、电子书阅读器、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以上均包括附件);
- 玻璃制品、水晶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 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 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 易燃、易爆、危险品;
- 日用消耗品(如护肤品、化妆品等)、快速消费品、动物、植物、食品、烟(包括烟草或烟草制品、电子烟)、酒、药品或保健品;
- 隐形眼镜、角膜保护膜及(照相用)显微透镜;
-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10.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如交通卡、购物卡/券、会员卡、电话卡等)、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储蓄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驾驶证、身份证;
11.门票、演出票、交通票等票据;
12.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 CD、DVD 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3.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发动机或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14.租赁的设备(如网上租借的 wifi 设备等);
15.酒店(包括旅店、民宿等)提供使用的物品或设备(如房间钥匙、房卡等);
16.钥匙(如房屋钥匙、汽车钥匙等);
17.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除非贵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
18.被保险人在任何宾馆或汽车旅馆结账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19.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20.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21.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22.被保险人原出发地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23.主险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犬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0922023080122011)
责任免除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或存在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5.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6.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雪、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7.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因下列情形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1.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2.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三)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入住的酒店、旅店、民宿或租用房间内的损失;
3.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4.任何对被保险人的旅行同伴造成的损失;
5.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亲属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6.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7.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8.精神损害赔偿;
9.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10.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11.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而发生侵权导致责任、损失;
12.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14.非犬类宠物所致责任、损失;
15.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16.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17.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18.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19.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20.易燃、易爆、危险品;
21.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烟、酒、药品;
22.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23.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
24.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25.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 CD、DVD 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26.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27.租赁的设备。
(四)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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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障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67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投保人投保时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报告并获得有关证明;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护航、远航、领航计划-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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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12023080122111)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 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
-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期间;或任何涉及体力劳动或与操作、使用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17.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19.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2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4.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
27.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及大规模流行疫病,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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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留学缺考补偿保险条款(2024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245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407122030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存在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
3)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妊娠(含宫外孕)、避孕或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4) 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5)扁桃腺(体)、腺样体、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6)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i.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ii.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iii.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7) 主保险合同和其他附加医疗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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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留学缺课补偿保险条款(2024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245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407122016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存在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
3)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妊娠(含宫外孕)、避孕或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4) 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5) 扁桃腺(体)、腺样体、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6) 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i.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ii.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iii.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7) 主保险合同和其他附加医疗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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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留学学业中断房租补偿保险条款(2024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245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4071220183)
责任免除
任何被保险人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或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存在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外科整容、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2)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3)既往病症;
4)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5)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6)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7)性传播疾病,但因遭受强迫性行为所致性传播疾病不在此限;
8)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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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留学学习中断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328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102076851)
责任免除
任何因下列情形/行为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留学学习中断的,或存在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妊娠(含宫外孕)、避孕或绝育手术;
- 脊椎病、疝气、痔疮、药物过敏;
- 扁桃腺(体)、腺样体、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 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 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 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
10.被保险人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1.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
13.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14.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15.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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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留学学校倒闭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24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245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4071220263)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支付或承诺支付给学校的除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无论按学校规定是否可以退,如注册费、住宿费、膳食费和书本费等一次性收费;
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所就读的学校存在财务危机,或根据权威媒体报道、教育部留学预警或中国或学校所在国家、地区的其他官方机构公开发布的类似预警信息,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情况的;
3)学校倒闭后,被保险人被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但被保险人不服从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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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 A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8012173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已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
-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妊娠(含宫外孕)、避孕或绝育手术等所产生的费用;
- 脊椎病、疝气、痔疮、药物过敏;
- 扁桃腺(体)、腺样体、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 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 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 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 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 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任何牙科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牙齿种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10.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1.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2.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15.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6.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17.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经保险人同意的除外;
18.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所发生的费用;
20.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21.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2.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i.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ii.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iii.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7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或为该次旅行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获知或应该获知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的突发传染病;
-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搭乘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因改签产生的延误;
- 被保险人原预订航班被取消后,被保险人乘坐其他非航空类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产生的延误;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 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11.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12.购票时间在航班原定起飞时间前 48 小时以内或原定起飞时间之后的;
13.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为中转联程航班,且航班中转地在境内的;航班中转地在境外,且中转联程航班预留时间不足 90 分钟的;
14.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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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的,或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
-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有关行李延误的证明文件;
-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行李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10.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11.主保险合同约定的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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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8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治疗、妊娠、避孕及绝育手术;
-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任何牙科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牙齿种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0.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需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11.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2.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4.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16.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17.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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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91)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含宫外孕)、不孕不育;
-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10.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1.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3.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4.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无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6.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17.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大陆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18.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二)在下列期间,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 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0.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地下作业、煽动作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期间;
13.任何涉及体力劳动或与操作、使用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14.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15.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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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亲友慰问探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229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等;
- 因慢性病、治疗;
- 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 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 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12.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5.无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16.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
18.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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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恐怖分子行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73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4022337581)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被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为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的;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3) 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或高山症、猝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4) 被保险人参与恐怖分子行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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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151)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行为,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1.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5.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16.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17.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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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13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时/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5.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6.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7.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8.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9.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 驾驶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不符合本附加合同非营运机动车的释义;
12.驾驶或乘坐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5.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16.从事犯罪活动;
17.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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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2161)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费用,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或有下列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及其他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自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7.发生于原出发地的旅行证件丢失;
8.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
9.被保险人自行遗失旅行证件或旅行证件神秘失踪;
10.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11.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1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1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办证地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行程改签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14.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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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互联网 A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2281)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
- 物品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 被保险人及其旅行同伴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损失;
- 行李或物品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 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对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进行监控、清洁、排除、预防、处理、解除或抑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 任何改装、清洁或修复过程;
10.机械或电子系统故障干扰;
11.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12.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酒店、旅行社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13.被保险人原出发地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14.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 手提电脑、平板电脑、电子书阅读器、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以上均包括附件);
- 玻璃制品、水晶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 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 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 易燃、易爆、危险品;
- 日用消耗品(如护肤品、化妆品等)、快速消费品、动物、植物、食品、烟(包括烟草或烟草制品、电子烟)、酒、药品或保健品;
- 隐形眼镜、角膜保护膜及(照相用)显微透镜;
-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10.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如交通卡、购物卡/券、会员卡、电话卡等)、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储蓄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驾驶证、身份证;
11.门票、演出票、交通票等票据;
12.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 CD、DVD 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3.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发动机或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14.租赁的设备(如网上租借的 wifi 设备等);
15.酒店(包括旅店、民宿等)提供使用的物品或设备(如房间钥匙、房卡等);
16.钥匙(如房屋钥匙、汽车钥匙等);
17.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除非贵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
18.被保险人在任何宾馆或汽车旅馆结账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19.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20.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21.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22.被保险人原出发地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23.主险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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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犬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0922023080122011)
责任免除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或存在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5.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6.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雪、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7.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因下列情形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1.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2.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三)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入住的酒店、旅店、民宿或租用房间内的损失;
3.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4.任何对被保险人的旅行同伴造成的损失;
5.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亲属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6.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7.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8.精神损害赔偿;
9.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10.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11.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而发生侵权导致责任、
损失;
12.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14.非犬类宠物所致责任、损失;
15.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16.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17.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18.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19.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20.易燃、易爆、危险品;
21.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烟、酒、药品;
22.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23.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
24.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25.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 CD、DVD 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26.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27.租赁的设备。
(四)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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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签证拒签保险条款(2024 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245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40712202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的损失,或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3.存在被同一国家或申根国家拒签的情形;
4.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获知或已发生的签证拒签;
5.递交签证申请日期早于投保日期的;
6.提供的签证申请材料存在不实之处或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7.因其违法犯罪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8.办理非该次旅行目的地或途径国家的签证;
9.任何可以从其他商业保险或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障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67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投保人投保时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报告并获得有关证明;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传染病强制集中隔离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225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保险主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被强制集中隔离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或费用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投保或生效前或等待期(如有)期间已出现症状或体征、接受检查或被确认为疑似病例,但在保单生效后或等待期满后确诊传染病;
- 既往未治愈传染病或投保前疑似传染病;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或生效前或等待期(如有)期间已确诊或疑似感染传染病,或因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依据法律法规或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疫部门要求被实行居家医学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或强制集中隔离的;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或生效前或等待期(如有)期间尚未解除强制集中隔离、居家医学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状态的;
- 被保险人前往或途径政府部门已公告的传染病高风险等级的区域或国家而被依法强制集中隔离的;
- 被保险人从政府部门已公告的传染病高风险的区域或国家前往其他区域或国家而被依法强制集中隔离的;
- 被保险人入境(含全球各个国家或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或政府相关疫情防控政策被强制集中隔离的;
10.被保险人被要求需实行居家医学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或在非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疫部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的;未能取得防疫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的证明、强制集中隔离证明的;
11.因防疫要求或国家政策的变化,提前结束或解除强制集中隔离而导致未执行隔离的期间;
12.隔离费用或因隔离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投保人)已经就投保本保险及保险金额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京东安联境外门诊预约服务手册
尊敬的先生/女士:
感谢您选择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很荣幸为您提供服务!
本产品由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京东安联”)承保,由本公司授权第三方服务商北京华助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为您提供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以下服务:境外门诊预约服务。
本服务手册旨在帮助您了解上述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申请流程,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权益,如与保险合同有差异,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本公司将结合医疗服务环境等情况动态优化或调整服务范围,调整公告以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的通知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一、服务概述
1.1服务内容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有境外门诊预约服务需求时,京东安联协助被保险人处理境外门诊预约。具体如下: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说明 |
境外门诊预约服务 |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就医看诊时,在被保险人至少提前十二(12)小时拨京东安联客户服务电话的前提下,由京东安联指定服务商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为被保险人安排在事发当地的签约医疗机构内进行门诊预约服务安排。 |
每位被保险人每保障期间含一次境外门诊预约服务。 本服务仅限门诊预约安排服务,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境外看诊产生的费用。 |
1.2服务对象
仅限被保险人本人
1.3服务申请期限
服务申请期限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一致,且必须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有等待期,需在等待期后方可提出服务申请。
1.4服务标准
在服务申请期限内,被保险人至少提前十二(12)小时拨打京东安联客户服务电话(境内拨打950610,境外拨打0086-20-85132999),申请境外门诊预约服务。京东安联自与客户确认就医需求之后,其指定服务商在确认需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就诊地门诊预约安排。
1.5服务使用条件
您使用服务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的出险时间在服务有效期内,且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2)被保险人须配合提供用于境外门诊预约安排服务的必要信息或资料,具体以京东安联指定服务商通知为准。
1.6服务使用次数
保单有效期内仅限1次,您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服务。
二、服务流程说明
-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须拨打京东安联服务专线(境内拨打950610,境外拨打0086-20-85132999)进行申请服务流程指引;
-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须提供被保险人身份信息等,京东联安或其指定服务商进行保单权益验证;
- 验证通过后一个小时日内,京东安联指定服务商服务专员电话联系被保险人验实身份,向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了解被保险人的疾病情况和就医需求;
-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配合服务商服务专员提供境外门诊预约服务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具体由服务专员引导提供;
- 服务申请审核通过后,服务专员依据与被保险人或其亲属的沟通结果进行境外门诊预约,并通知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境外门诊预约服务安排结果;
- 服务商在其签约网络可以覆盖的国家或地区,根据被保险人需求成功安排境外门诊预约后,被保险人在服务商成功预约的医疗机构、预约时间就诊、服务完成。
- 服务商网络不可覆盖的国家或地区,未能成功安排服务的,服务商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服务结束。未成功安排服务的,不扣减服务权益次数。
三、服务注意事项
- 保险合同相关的各项服务仅限被保险人本人使用,不可转让;
- 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服务申请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其申请。
- 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投保及报案信息,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则京东安联或其指定救援服务商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 本服务仅提供境外门诊预约服务安排的协调和沟通,可协助被保险人就其准确描述的病情,协助被保险人进行境外门诊预约服务,但不干涉和参与任何医疗机构内的诊断和治疗等相关医疗行为,亦不对医疗机构提供的任何治疗结果承担责任。
- 本服务安排限定为京东安联指定服务商签约的服务网络范围内;并按照就近原则,协助被保险人根据其需求进行服务安排。
- 本服务仅提供境外门诊预约服务安排的协调和沟通,被保险人因前往境外门诊看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需要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就诊结束后,可致电京东安联客户服务专线咨询理赔指引;任何保险责任范围外的费用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 部分医院协调预约时需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件的影像件等,如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不愿提供使得服务商无法协调安排,本公司及服务商不承担相应责任。
- 服务商在服务安排前应取得被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因本人原因未能按时接受服务,视同该次服务已完成,扣减该权益次数;在服务商完成确认境外门诊预约服务安排前,被保险人取消服务的,不扣减该权益次数。
- 本服务手册描述内容如与保险合同条款有差异或不完整之处,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四、常见问答
1.Q:申请此项服务,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A:服务申请成功后,会有服务专员联系您告知所需信息或资料,并协助您进行境外门诊预约服务安排。
2.Q:我在申请服务后前往预约的医疗机构看诊是否需要支付当日看诊费用?
A:本服务为境外门诊预约服务安排与协调,不包括任何看诊费用担保及垫付服务,所产生的看诊费用需要您自行支付。您可以在看诊结束后,通过致电京东安联客户服务热线咨询理赔事宜。
健康图文咨询服务手册
尊敬的先生/女士:
感谢您选择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很荣幸为您提供服务!
本产品由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京东安联”)承保,由本公司授权指定第三方服务商(华美浩联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您提供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以下服务:健康图文咨询服务。
本服务手册旨在帮助您了解上述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申请流程,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权益,如与保险合同有差异,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本公司将结合医疗服务环境等情况动态优化或调整服务范围,调整公告以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的通知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一、 服务概述
健康图文咨询
1.1服务内容
专业医师团队通过图文的形式为客户提供日常健康咨询服务具体如下:
服务项目 |
服务说明 |
次数 |
日常健康咨询 |
常见身体健康问题的咨询,包括轻症咨询、用药指导、专业分诊、术后康复咨询等 |
无限次 |
1.2服务对象
仅限被保险人本人
1.3服务申请期限
在保单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使用健康图文咨询服务。
1.4服务标准
客户提交申请,系统自动匹配医生提供健康咨询服务,服务时效7*24h。
1.5服务使用次数
保单有效期内无限次,您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服务。
二、 服务流程说明
- 被保险人服务申请方式:拨打京东安联服务专线(境内拨打950610,境外拨打0086-20-85132999)进行申请获取权益卡号和卡密;
获取后,通过微信登录,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
输入卡号和卡密等信息,确认激活权益服务,验证通过后进入服务列表,选择“图文医生”进入服务,由系统分配服务医生;
咨询医生了解病情,为客户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给出专业建议;
服务完成。
三、 服务注意事项
- 保险合同相关的各项服务仅限被保险人本人使用,不可转让;
- 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服务申请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其申请。
- 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投保及报案信息,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则服务商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 问诊过程中的咨询建议仅供服务对象参考,不作为诊断治疗依据。咨询服务不是诊疗,实际诊疗活动请选择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
- 以上咨询不包含精神及心理类咨询服务。
责任免除-母婴版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94 号)(注册号:C00005032312023082939611)
(一)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
5.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猝死;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6.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7.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9.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0.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休闲潜水活动的除外);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被保险人在矿洞、地下、高速路、高架桥、水上、建筑工地作业期间;
13.被保险人从事 5 米以上高空作业的职业相关活动期间;
14.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生育身故保险条款(互联网通用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注册号:C0000503262202307311336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下列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生育身故,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除外;
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 30 日内被确诊的疾病或患有的症状;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7.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9.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妊娠疾病;
10.药物过敏、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1.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
13.非妊娠期间身故;
14.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赛马和赛车;
15.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妊娠疾病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 号)(注册号:C0000503262202307311379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妊娠疾病,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者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受此限;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6.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8.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妊娠疾病;
9.药物过敏、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0.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
12.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和赛车;
1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 号)(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7311356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意外终止妊娠,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5.投保前被保险人已存在先兆流产情况的;
6.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意外受伤及其并发症,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的意外终止妊娠;
7.习惯性流产;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11.药物过敏、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异位妊娠;
1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赛马和赛车;
15.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B 款)(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 号)(注册号:C0000503262202307311378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的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主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3.主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主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新生儿畸形;
5.主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的影响;
6.主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7.主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8.主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9.投保前投保人或主被保险人已知悉新生儿于分娩前已患有先天性畸形疾病;
10.主被保险人未婚先孕;主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 号)(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7311358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投保人或主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悉新生儿于分娩前已患有先天性畸形疾病;
4.主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
5.主被保险人未婚先孕;主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6.主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7.主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8.主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新生儿畸形;
9.主被保险人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0.主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1.主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受此限;
12.在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手术。
责任免除-孕妇版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94 号)(注册号:C00005032312023082939611)
(一)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
5.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猝死;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6.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7.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9.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0.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休闲潜水活动的除外);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被保险人在矿洞、地下、高速路、高架桥、水上、建筑工地作业期间;
13.被保险人从事 5 米以上高空作业的职业相关活动期间;14.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生育身故保险条款(互联网通用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注册号:C0000503262202307311336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下列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生育身故,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除外;
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 30 日内被确诊的疾病或患有的症状;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7.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9.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妊娠疾病;
10.药物过敏、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1.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
13.非妊娠期间身故;
14.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赛马和赛车;
15.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妊娠疾病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 号)(注册号:C0000503262202307311379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妊娠疾病,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者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受此限;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6.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8.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妊娠疾病;
9.药物过敏、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0.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
12.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和赛车;
1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 号)(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7311356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意外终止妊娠,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5.投保前被保险人已存在先兆流产情况的;
6.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意外受伤及其并发症,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的意外终止妊娠;
7.习惯性流产;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11.药物过敏、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异位妊娠;
1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赛马和赛车;
15.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投保人)已经就投保该保险及保险金额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责任免除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2023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
(注册号:C00005032512023073113321)
责任免除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故意行为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或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既往疾病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不含已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书面同意承保的既往病症。
3.生育相关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助孕、妊娠(包括异位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男女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恢复手术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性障碍治疗、伟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用。
4.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1)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指定/认可的药店产生的医疗费用;
(2)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3)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4)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5)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产生的费用(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6)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产生的费用;
(7)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产生的费用;
(8)在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入住;或接受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9)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入住产生的费用;
(10)被保险人住院体检产生的费用;
(11)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产生的费用;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2)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产生的费用;
(13)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职业病产生的费用;
(14)被保险人在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紧身胸衣、绷带、拐杖、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租赁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
(15)被保险人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时,单纯为了检查、购药、观察病情发展的出国;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随访产生的费用;
(16)购买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时,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指定/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17)购买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时,被保险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产生费用;
(18)购买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时,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的费用;
(19)购买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时,被保险人提交审核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产生的费用;
(20)各种健康检查、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用,免疫费用,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用,预防保健费用,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不在此限;
(21)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颈托(急救中使用的颈托不在此限)、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钢头颈、矫正器具、药带、药枕、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
(注册号:C0000503261202307311328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或具备以下情形/行为,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等待期内罹患的恶性肿瘤—重度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恶性肿瘤特需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
(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7311338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1.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4.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三)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1.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2.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3.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4.非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特殊门诊不在此限);
5.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产生的费用(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6.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产生的费用;
7.在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入住;或在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入住产生的费用;
8.在联合医院、联合病房、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入住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住院体检产生的费用;
10.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产生的费用;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1.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2.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免赔额与赔付比例
免赔额与赔付比例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30天和后30天门急诊费用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责任范围内100%。但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照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赔付后剩余金额的60%进行赔付。
(2)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赔付比例:(2.1)如投保“有社保版”,赔付比例为:①社保目录外药品:责任范围内100%给付。②社保目录内药品:经过社保统筹报销后剩余部分责任范围内100%给付;若未使用社保统筹报销,责任范围内按60%给付。 ( 2.2 )如投保“无社保版”:责任范围内100%给付。
(3)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范围内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责任范围内100%。
社会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投保人)已经就投保该保险及保险金额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责任免除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94号)
(注册号:C00005032312023082939611)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
5.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猝死;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6.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7.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9.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0.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休闲潜水活动的除外);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被保险人在矿洞、地下、高速路、高架桥、水上、建筑工地作业期间;
13.被保险人从事5米以上高空作业的职业相关活动期间;
14.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
(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73113691)
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发生的意外伤害;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7.因各类医疗鉴定、预防接种、康复、保健、美容整形、内外科手术、视力矫正、牙齿保健/修复或其他医疗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8.生育相关的治疗费用,包括被妊娠(包括异位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男女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恢复手术;
9.戒烟戒酒药物、食欲抑制剂、头发再生药物、抗老化药物、美容用品、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保健药品和食品、营养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10.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1.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2.被保险人接受传统中医治疗或中西医结合治疗,传统中医或中西医结合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推拿、按摩等;
13.任何原因导致的脊椎治疗费用(但因意外导致的脊椎骨折治疗除外);
14.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致意外伤害;
15.住院体检、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疗机构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6.在如下机构接受治疗或接受如下的医疗服务:(门)急诊观察室、诊所、家庭病床、护理机构、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特需医疗(特需病房)、外宾医疗(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或服务;
17.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持有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医生处方和院外购药原因说明的院外自购药品不受此限。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投保人)已经就投保该保险及保险金额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责任免除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第一部分:必选部分(成长优享方案/成长优享 PLUS 方案/成长优享 MAX 方案)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少儿高端医疗保险条款(2024 版互联网 B 款)
报备文件编号: 京东安联发〔2024〕103 号
注册号:C00005032512024031347961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有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2、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3、未经中国临床医疗管理部门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方法、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费用;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残、自杀)引起的或者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病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自伤或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除外;
5、已从政府、慈善机构、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等第三方获得补偿的治疗费用;
6、非被保险人本人的就医费用,或被保险人冒用他人身份的就医费用,或被保险人本人未亲自前往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无原始发票的费用,电话咨询费,没有按时就诊的预约挂号费用,在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所产生的费用,不在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因治疗目的而接受的医学必需的基因检测费用不受此限,如恶性肿瘤治疗所必需的基因检测;
11、 过敏源检测相关费用,但经保险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批准的医学必需情形不在此限;
12、 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颈托(急救中使用的颈托不在此限)、腰托、胃托、肾托、护膝带、钢头颈、矫正器具、药带、药枕、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13、 矫正鞋或其他脚支撑器材费(包括但不限于足弓支撑器、矫正器或任何其他预防性的服务或器材),任何用于治疗弱足、矫形足、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的器材费,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脚表面损害(如鸡眼、老茧、角质化)医疗费用, 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
14、 生长激素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但经保险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批准的医学必需情形不在此限;
15、 因学习障碍、多动症、注意力集中缺陷、语言障碍矫正、儿童行为问题和儿童发育问题而接受的治疗所导致的费用;
16、 各种医疗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17、 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费用及其并发症和其他相关费用;
18、 因疲劳、乏力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因睡眠紊乱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鼾症、失眠、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及睡眠测试;
19、 任何因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20、 任何因酗酒、滥用酒精、吸毒、使用管制药物、非法药物、非医生处方要求药物或者非医生处方要求用量药物导致的治疗及与其有关的并发症的治疗费用;
21、 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牙科治疗费用;
22、 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 因个人舒适或方便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话、食品保温箱、雇佣护工、房屋打扫、访客膳食、住宿、家庭设备、旅行费用,本保险合同没有列明的急救费用及其他非医学必需的服务和设备;
24、 各种健康检查(保险单约定承保的则不受此限),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用,免疫费用,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用,旅行和宾馆住宿费用,预防保健(包括但不限于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药物蒸气治疗、药浴、体疗健身、疾病普查)费用;
25、 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和设备,戒烟戒酒药物、食欲抑制剂、头发再生药物、抗老化药物、美容用品、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保健药品和食品、营养滋补类中草药;
26、 静养疗法、监护及家居照料费,在护理之家、养老院接受的护理,为休息、观察而实施的环境疗法,在任何长期护理机构、矿泉疗养地、水疗院门诊、康复机构、疗养院、养老院、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等非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的服务或治疗;
27、 选择性手术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非医学必需的费用,如分子矫正法治疗;
28、 无论是否出于心理目的而进行的各种美容、整形(包括但不限于非意外牙科治疗、非意外整形,如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白发、秃发、脱发、植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缩胸、减肥、增胖、增高等)费用;
29、 对未表现出可疑细胞行为(如近期大小、形状、颜色发生改变)的良性皮肤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黄褐斑、皮肤白斑、色素沉着、雀斑、痣等)的治疗、祛除及其他相关费用;对无症状的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白癜风、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手术、并发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30、 视力测试、屈光缺陷(包括近视、远视及散光)的任何医疗费用及配镜费用;
31、 被保险人因戒毒、戒酒、戒烟或以戒除成瘾为目的所发生的费用;32、 器官移植供体费用、器官来源费用、器官组织或活体细胞的低温储藏费用,与不孕不育症或生育治疗相关的移植费用;
33、 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咨询、家庭咨询、性咨询)费用,智能测试、教育测试的医疗服务费;
34、 因健康原因被医师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引起的伤害或者病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3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3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活动;无必要但主动置身于风险的情况。
(二)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在训练或比赛中期间;
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
3、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
4、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第二部分:可选部分(齿科保障)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齿科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 京东安联发〔2023〕262 号
注册号:C00005032512023073113221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齿科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
(一) 非被保险人本人就医时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二) 无论任何情形(包括紧急情形),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三) 被保险人未按要求进行预约而直接就诊,导致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未以被保险人身份接诊情形下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四) 被保险人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就诊,导致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无法确认被保险人身份情形下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五)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殴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抗拒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六)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期间发生的齿科疾病、损伤导致的齿科医疗费用;
(七) 被保险人因未遵照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医嘱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八)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九)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任何齿科治疗。
第二部分:可选部分(眼科保障)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近视眼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 京东安联发〔2023〕262 号
注册号:C00005032512023073113241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或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提供的任一份等效球镜度检验报告的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的;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引发的打斗而导致视网膜脱落的;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眼睛的伤害;
(6)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保险责任生效后的 7 日内被确诊视网膜脱落的;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非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眼镜连锁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或配镜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二部分:可选部分(少儿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金)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少儿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 京东安联发〔2023〕262 号
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73113211
本附加合同所指免赔额含年免赔额和次免赔额,指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各类医疗费用的免赔额由双方约定,并载于保险单。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有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2、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3、未经治疗地临床医疗管理部门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方法、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费用;
4、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残、自杀)引起的或者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病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自伤或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5、购买或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康复器具、矫形器具、紧身胸衣、拐杖、轮椅、专用床、人造部件或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 进行心脏瓣膜替换或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的费用除外;
6、接受特定疾病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因医疗必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护照费用、签证费用、因个人原因使用翻译的费用等;
7、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治疗方案授权书载明治疗内容以外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8、 未经执业药师配发或无医生处方的药品费用,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涉及的药品费用;
9、舒缓治疗、姑息疗法、替代疗法、基因疗法、激素疗法、细胞免疫疗法、辅助疗法(如补钙、补充维生素等),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10、 对于并发症的治疗(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减缓慢性症状的治疗,疗养,康复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运动功能恢复、语言疗法等),矫形的费用;
11、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先天性恶性肿瘤引起的医疗费用,如 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等;
12、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3、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特定疾病治疗完成之后的任何随访和检查;
14、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5、 非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
-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当地政府宣布的疫情爆发且相应进行的疫情控制;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活动;无必要但主动置身于风险的情况;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赔付说明
免赔额:
本产品成长计划和成长PLUS计划住院及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度累计免赔额5000元,优享计划,优享PLUS计划,优享MAX计划和优享PLUS MAX计划无免赔。
赔付比例及其他说明:
1.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赔付比例:
1.1成长优享PLUS方案和成长优享MAX(即时版)方案:如被保险人前往“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和“北京新世纪妇儿医院”“北京新世纪荣和门诊部”“北京怡德医院”“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成长PLUS计划:前5次就诊,每次免赔额500元,第6次起自付50%;优享PLUS计划:前10次就诊,每次免赔额500元,第11次起自付50%;优享PLUS MAX计划:前12次就诊,每次免赔额500元,第13次起自付50%;
1.2如被保险人前往除了上述“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和“北京新世纪妇儿医院”“北京新世纪荣和门诊部”“北京怡德医院”“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之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成长计划及成长PLUS计划门急诊治疗:前5次,责任范围内100%赔付,第6次起自付50%;优享计划及优享PLUS计划门急诊治疗:前10次,责任范围内100%赔付,第11次起自付50%;优享MAX计划及优享PLUS MAX计划门急诊治疗:前12次,责任范围内100%赔付,第13次起自付50%。
2.住院及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赔付比例:
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人前往上述“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和“北京新世纪妇儿医院”“北京怡德医院”“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及特定门诊治疗扣除相应免赔额后仍需自付比例20%。
- 本产品不含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牙科治疗费用。
- 本产品不含中医治疗和物理治疗费用。
- 齿科医疗费用保险金赔付比例(可选责任):
4.1 齿科治疗没有自付比例,同一保险期间内,洁牙、全口涂氟、窝沟封闭、乳牙拔除四项治疗项目的累计给付次数以6次为限,洁牙一次计为1次,全口涂氟一次计为1次,窝沟封闭一颗计为1次且同一颗牙多次治疗每次计为1次,乳牙拔除一颗计为1次。。
- 眼视力医疗费用保险金赔付比例(可选责任):
6.1近视镜配镜费用: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根据验光及眼轴检查结果而必须配置近视镜,且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眼镜连锁机构配置了近视镜,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保险人按30%的赔付比例进行赔偿。
6.2防控近视镜配置费用: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根据验光及眼轴检查结果,并经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眼镜连锁机构评估必须配置防控近视镜,且在该医疗机构配置了以下防控近视镜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配置防控近视镜的费用,保险人按20%的赔付比例进行赔偿:a. 特殊设计近视防控框架镜片(包含依视路星趣控系列、豪雅新乐学系列、尼康控优点、蔡司小乐圆镜片、奥拉镜片等);b. 角膜塑形镜(包括所有相关角膜塑形镜镜片、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
6.3防控近视未达预期近视镜费用: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根据验光及眼轴检查结果,并经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眼镜连锁机构评估必须配置防控近视镜,且在该医疗机构配置了防控近视镜,随后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第二次验光和检查时,确诊其任意一只眼睛的等效球镜度的增长幅度超过100度,且被保险人因等效球镜度的增长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眼镜连锁机构置了近视镜(仅限镜片或/及镜框1副),对于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购置近视镜的费用,保险人以保险金额1,000元为限进行赔偿。
- 接受下述治疗前,请在预定开始治疗日期前至少3个工作日提前联系保险公司授权服务管理商风石健康申请预授权,服务电话:021-80209058。未获得书面许可回复擅自接受治疗的,或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被保险人在非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将有责任承担额外40%的医疗费用,且保险公司保留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1)所有住院和手术治疗;(2)需全身麻醉的门诊手术,化学治疗,放射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质子重离子治疗,血液或者腹膜透析;(3)大型检查检验项目,或单价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4)购买或者租用非一次性耐用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雾化器及其配套器械;(5)虽不符合上述医疗项目,但预期保险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任何治疗、检查项目。
- 本产品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约定进行补偿。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投保人)已经就投保该保险及保险金额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本保险适用的主要责任免除如下,其他责任免除条款以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正式订立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美亚附加经济制裁责任免除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052907382)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若本公司/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保险人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则本公司/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提供前述保险保障、利益,亦不支付前述保险赔偿金。
美亚附加仅承保境内意外事故条款(2021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1122437063)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仅承保于境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兹经双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本合同所称的医院仅指境内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任何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诊所、天然治疗所,以及主要作为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
美亚附加特种作业限制条款(2021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1122437203)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任何特种作业操作前,应依法取得规定的特种作业证书。若被保险人未依法取得规定的特种作业证书而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的,则对于其因该特种作业操作导致的任何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美亚附加特定职业类别人员高处作业条款(2021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1122437123)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时未系绑安全带。
(2) 被保险人在从事距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及以上高处作业时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
美亚附加被保险人资格条款(2022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2103111811)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仅承保符合约定投保资格的人员,所述约定投保资格以投保单或投保申请载明的为准。如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后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现任何投保人员不符合约定投保资格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消该人员的被保资格,全额无息退还该人员已缴付的保险费,并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美亚附加不承保特定医院条款(2022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2112966381)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美亚附加意外每日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项下所称的医院不包括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市(滨海新区、静海区)、福建省南平市、安徽省宿州市、河北省(三河市、廊坊市、青龙县、兴隆县)的所有医院;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医院;河北省承德市第六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馆陶县人民医院、元氏县中医院;河南省(开封市、信阳市、新密市、内黄县、通许县)所有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许昌县人民医院、商水县人民医院、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山东省(莱州市、栖霞市、威海市、金乡县、禹城)所有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鱼台县人民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院、荣成市中医院、烟台市中医医院、聊城市中医医院;四川省宜宾市所有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富顺县中医医院、绵阳市人民医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内江市第四人民医院、阿坝州林业中心医院、遂宁市大英县中医院;甘肃省民勤县人民医院、宁县人民医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黑龙江鸡西市所有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牡丹江市中医院、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吉林省中医医院、通化市人民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辽宁省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省中医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美亚附加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处理规则条款(2022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2112966391)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以投保时约定的为准。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实际职业类别填写,如被保险人工作涉及多个职业类别,则应以职业类别最高的职业为准。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真实,则视为投保人故意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如该被保险人的实际职业类别为申请投保时本合同约定不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在前述取消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的情形下将退还其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2) 如该被保险人的实际职业类别为申请投保时本合同约定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但高于为其所申报保险计划对应的职业类别,则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无论该保险事故是否与职业类别相关,本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其承担的赔偿金额均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赔偿金额 = 按保险合同约定核定的赔偿金额*(实际交纳保险费/实际职业类别对应的应交保险费)* 70%
如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职业类别发生任何变更,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有权按下列规定调整该被保险人的承保条件或拒绝接受该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1)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相比变更前风险程度降低的,则本公司按日比例退还自其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相应保险费的差额;(2)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相比变更前风险增加但仍属于本合同约定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的,投保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相应保险费的差额;(3)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为本合同约定不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则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本公司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变更职业类别之日二十四时丧失,本公司将按承保日比例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为本合同约定不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则其被保资格于变更职业类别之日二十四时丧失;对于其丧失被保资格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2)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相比变更前风险增加但仍属于本合同约定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则对于该被保险人在职业类别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其承担的赔偿金额均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赔偿金额 = 按保险合同约定核定的赔偿金额*(实际交纳保险费/变更后职业类别对应的应交保险费)* 70%
美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21121719483)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6)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7)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8) 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美亚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21年第三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1122436873)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 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3) 一般的身体检查(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 脊椎病。
(5)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8)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10) 中国大陆境内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并在特定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特需门诊、特需病区、国际医疗、干部病房的相关医疗服务。
美亚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22年第三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2051700001)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 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3) 一般的身体检查(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 脊椎病。
(5)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8)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10) 中国大陆境内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并在特定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特需门诊、特需病区、国际医疗、干部病房的相关医疗服务。
(11) 中国大陆境内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报销范围外的诊疗项目和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但在境外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除外。
美亚附加意外每日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2021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1072908971)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 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3) 一般的身体检查(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 脊椎病。
(5)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8)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美亚附加监护病房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2021 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1122946143)
除主合同条款第五章第十二条“责任免除”项下第(20)项外,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 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监 护病房,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 任何牙检查、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 治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 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 眼科验光检查。
(3) 一般的身体检查(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 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 脊椎病。
(5) 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 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 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自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起三十天(适用于保险期间为 4-12 个月的情 形,如保险期间为 1-3 个月的,则为七天)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9) 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
(10) 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 扁桃腺、腺状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险人自 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起持续一百二十天后接受的前述治疗或外科手术除外。
(12) 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美亚附加猝死团体保险 (2021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1041946741)
除主合同条款第五章第十二条“责任免除”项下第(20)项外,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 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死亡或身故,本公司不 负任何赔偿责任:
(1)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 既往症。
(3) 精神类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4) 罹患任何性传播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罹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 罹患与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有关的疾病。
(5) 麻醉、内科手术、外科手术、药物过敏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和由此引发的并发症导致的 身故,以及任何医疗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身故。
(6)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和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7) 未能取得猝死的相关鉴定或证明。
(8)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
主合同项下约定意外事故引致的身故。
投保人声明及确认
1. 本公司/单位兹申请“美亚和顺保互联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属真实无讹。本公司/单位同意,本投保申请将会构成投保人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本公司/单位理解并同意,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本合同项下的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签发保险单确认承保后开始。
2. 本公司/单位确认:本公司/单位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并对贵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公司/单位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 本公司/单位确认:本公司已获得各被保险人的各项同意(包括各被保险人对本保险项下身故保障投保事宜以及保险金额的同意),由本公司为其投保本团体保险;同时本公司/单位同意,如本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按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将告知各被保险人。
4. 本公司/单位确认:本公司/单位已经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中所列的所有投保条件,并如实告知所有投保前提条件;本公司/单位同意,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未如实填写本投保申请或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条件的确认),应视为本公司/单位故意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此可能导致该投保无效或贵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 本公司/单位同意凡申请投保的员工资料或之后的变更资料,均视为本投保申请的一部分,也是贵公司核保的基础。
6. 本公司/单位确认:原则上,本公司/单位通过对公账户按照贵公司要求的路径交纳保险费。若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对公账户交纳,本公司/单位将授权第三人代为交纳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并在投保过程中提供相关授权人及支付账户信息。如保险合同项下发生退费,则贵公司可按原保费交纳路径,将相关保费退还至原保费交纳账户;在本公司/单位授权第三人代为交纳保险费的情形,如贵公司按前述约定将相关保费退还至非本公司/单位账户的,应视为贵公司已履行保险合同项下保费退还义务。
7. 本公司/单位明白:因履行保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所涉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贵公司签发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 本公司/单位确认已阅读并理解贵公司在官网发布的隐私政策(https://www.aig.com.cn/individuals/privacy-notice),同意向所有被保险人获得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下规定的各项有效同意,以便贵公司根据该隐私政策,处理(包括不限于收集、使用、向境内外第三方提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其他个人的个人信息(该信息无论是从投保单还是其他地方获得),以实现该隐私政策中“我们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项下所述的目的。本公司/单位同意,从被保险人处获得的前述有效同意包括就所有下述情形的单独同意:
(1)贵公司根据隐私政策中“我们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项下所述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含有贵公司隐私政策中“我们收集并持有的个人信息”项下所述的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2)贵公司将个人信息披露或提供给贵公司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的分享方”项下所述的第三方;
(3)贵公司根据贵公司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地点”项下所述在中国境外处理个人信息,并将个人信息提供给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的分享方”项下所述中国境外的接收方。
如果本公司/单位提供了其他个人的个人信息,我们确认已向其他个人提供了贵公司的隐私政策,并获得了其就贵公司根据隐私政策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所述同意包括在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披露其个人信息、向中国境外接收方提供其个人信息以及在中国境外处理其个人信息方面的单独同意。
本公司/单位同时同意,贵公司可按照前述方式和目的处理本公司/单位/和/或被保险人的、与提供保险服务相关的其他信息。
常见问题答疑
1.保障范围是怎样的?
本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2.起保人数是怎样要求的?
仅包含1-3类职业3人起保,包含4-6类职业需要5人起保;
3.最早多久能生效?
最早的生效时间为T+1的零时,最晚为T+30的零时(T是指投保成功日)。
4.哪些人可以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所申报的符合所有投保条件的其于中国大陆境内直接雇佣的属于本保险接受投保职业类别的在岗全职雇员,且投保年龄为16-65周岁,但不包括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本保险所称的“直接雇佣”是指投保人与其所申报的人员直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的用工合同,该人员直接为投保人工作,并由投保人直接给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包括投保人短期雇佣的情形。
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常住,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的被保险人,中国大陆境内常住是指被保险人参保时的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5.对于被保险人的身份,必须是全职员工吗?比如以下几种情况的员工是否可以承保呢?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书面用工合同,但却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员工;
企业雇佣的非全职临时工/小时工/兼职实习生等非全职雇员以及培训学员、会员等不具备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
投保人(例如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公司)雇佣的人员签署了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雇佣合同但却外派到其他公司工作,并非为投保人工作的情形;
劳务公司派遣到投保人企业的员工,非与投保人直接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雇佣合同。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需存在“直接雇佣关系”,双方有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的用工合同,且被保险人必须为投保人的“全职职员”,因此以上四种情形的人员不可以投保。
6.投保人名称含有哪些关键字不能投保本保险?
如投保人名称中包含:危险品、人力资源、拆、分包、外包、劳务派遣、幕墙、 脚手架、爆破、爆炸、渔业、隧道,则不能投保本保险。
7.投保本保险有哪些系统校验需要特别注意?
除了投保人信息真实性校验、最低投保人数校验、被保险人年龄校验、被保险人投保份数校验等常规校验需要注意之外,以下几个特殊校验也需要重点关注。
《投保重要事项确认书》盖章件模板是否使用正确、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正向上传、印章企业名称是否与投保人名称一致;切勿伪造印章投保!!!
投保界面录入的经办人/联系人是否存在于不同投保人的有效保单下;
投保人的所有有效保单是否存在超过三个经办人/联系人的情况;
如因系统校验核保未通过,请关注报错提示,进行相应调整后再次投保即可。
8.保全加减人如何收付费的?
不区分年/月计划,保全加减人均按照剩余天数收费或退费;
计算公式:按剩余保险期间天数*计划保费/保单天数。
9.本保险对替换是怎样要求的?
本保险没有替换率的限制,同一职业类别才能替换,不同职业类别不能替换。
10.一个被保险人可以买几份?
每个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11.同一张保单,所有被保险人需要选择相同的可选责任吗?
是的,要么都不选,要么都选择,且选择的可选责任要一致。
12.猝死责任的保额不同年龄段不一样吗?
是的,猝死保障有两个可选计划,不同计划、不同年龄保额不一样
可选计划一:被保险人年龄为16至49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50至65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
可选计划二:被保险人年龄为16至49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50至65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
13.意外医疗的最长给付时间是多久?保单到期后还能保障多久?
按照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于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寻求合法注册的医生、护士、医院或救护车服务,则对其因此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补偿该被保险人。
即使保险合同到期,只要是属于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保险公司也会按保险合同约定补偿该被保险人。
注:意外事故骨折后续的拆取钢板费用不受180天的限制。
14.本保险对于医院的要求是怎样的?
本保险所称的医院必须是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美亚附加意外每日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项下所称的医院不包括下列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市(滨海新区、静海区)、福建省南平市、安徽省宿州市、河北省(三河市、廊坊市、青龙县、兴隆县)的所有医院;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医院;河北省承德市第六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馆陶县人民医院、元氏县中医院;河南省(开封市、信阳市、新密市、内黄县、通许县)所有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许昌县人民医院、商水县人民医院、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山东省(莱州市、栖霞市、威海市、金乡县、禹城)所有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鱼台县人民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院、荣成市中医院、烟台市中医医院、聊城市中医医院;四川省宜宾市所有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富顺县中医医院、绵阳市人民医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内江市第四人民医院、阿坝州林业中心医院、遂宁市大英县中医院;甘肃省民勤县人民医院、宁县人民医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黑龙江鸡西市所有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牡丹江市中医院、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吉林省中医医院、通化市人民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辽宁省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省中医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15.对特种作业证要求是怎样的?
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16.对高处作业的要求是怎样的?
本保险承保合同约定职业类别为5类和6类的被保险人在从事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所称的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608-2008)中规定的为准,如属于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前述被保险人应依法取得规定的特种作业证书。
若被保险人在从事5米及以上高处作业时未系绑安全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对于职业类别为1至4类的被保险人,本保险不承保其任何5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17.被保险人出险时的职业类别高于投保时的职业类别,理赔会打折赔付吗?
如被保险人的实际职业类别高于所申请参保保险计划对应的职业类别,则发生理赔时该被保险人的实际赔付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赔付金额 = 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实际交纳保险费/实际职业类别对应的应交保险费)*70%
发票须知
1/本保险提供电子普票或者纸质专票,均须在投保渠道申请。
2.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电子普票一般在申请30分钟内发送至投保时预留的电子邮箱;单位投保的,电子普票仅展示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纸质专票在发票申请提交后7-14个工作日内寄送,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申请专票。
最早的生效时间为T+1的零时,最晚为T+30的零时(T是指投保成功日)。
特别提示:单次申请的发票合计开票金额低于500元的,使用到付方式邮寄。
3.对于开具纸质专票的保单,在发生保全减人或退保时,发票已抵扣的,须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版(加盖发票专用章)发送至电子邮箱:worksmart-cn@aig.com;发票未抵扣的,须将发票原件交回保险公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快递费用,快递收件信息: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城星路111号鑫亚·钱江国际时代广场3号楼6楼 蒋林佳 18268325237收
理赔须知
1.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身故/伤残案件须尽早报案(24小时内),如果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性质无法认定,可能会影响理赔结论)通知保险公司(美亚财险客服热线400-820-8858)。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保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资料提交:理赔专员会根据保险事故类型和申请金额指引客户提供电子版或纸质版资料。
3.理赔审核:美亚财险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的前提下,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4.结案支付:美亚财险将理赔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将及时支付保险金。
理赔资料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2号,瑞安广州中心9楼 美亚保险中国区理赔中心,4008208858/020-83939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