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协助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机构注册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02房
总部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101、2102房

(四)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机构编码:260320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年6月23日

(六)业务范围: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七)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港、澳、台除外)

(八)联系方式:400-6133-999


二、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只有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您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出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可通过登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iir.circ.gov.cn/)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


三、业务佣金由承保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不会直接向您收取佣金(为您提供风险管理咨询顾问服务的业务例外)。通过本公司安排保险的费用成本将不高于您直接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所花费的成本。


四、您所投保的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请参见保单。获取保单凭证后,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现金价值、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五、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产品,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的保险合法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六、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公司已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了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九、其它重要告知事项:

(一)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与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您还可登录www.ccib.com.cn或关注本公司微信:订阅号(ccibdingyue)和服务号(ccibcn)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情况。


十、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它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它有效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电话:400-6133-999),也可向当地银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我已同意
我不同意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同意和接受本合同,才能够享受乙方提供的保险经纪服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 “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使用本服务时,甲方确认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前述条件的,甲方应立即终止使用本服务。

2、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保险经纪人,授权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在乙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3、甲方确认,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4、甲方选择使用本服务,需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要求和投保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甲方需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合法的、正确的、完整的。本合同所指个人信息是指甲方使用本服务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的类型、号码等。

5、使用本服务过程中,甲方对发出的所有指令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依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操作,操作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6、因行业监管规定要求或者乙方经营范围调整,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变更订单页面服务功能,合同内容与服务功能以届时乙方订单页面展示信息为准。若甲方在合同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合同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合同内容使用本服务;若 甲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合同内容,甲方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7、甲方同意并认可,使用本服务时如因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乙方无法提供本服务,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违反订单关联网站的条款、合同、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本服务,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对此乙方不承担责任。

9、如甲方对本网站或保险相关展示内容或本合同内容存在疑义的,可随时拨打乙方咨询电话(4006133999)。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1)保险中介许可证机构编码:260320000000800

(2)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101、2102房

(3)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5)咨询方式: 4006133999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的保险经纪人,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提供咨询、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在乙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3、为了提供本服务,乙方需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要求和投保需要采集、获取或在系统内保存所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须严格确保甲方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4、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按照银保监会要求暂停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本服务,甲方需及时补充更正信息,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5、因行业监管规定要求或者乙方经营范围调整,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变更订单页面服务功能,合同内容与服务功能以届时乙方订单页面展示信息为准。


三、附则:


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或行业惯例。

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我已同意
我不同意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1 版)


一、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

5) 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见释义 11.4)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见 释义 11.5)及其并发症、猝死(见释义 11.6);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 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战争(见释义 11.7)、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 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11.8)、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 11.9)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11.10) 的机动车期间;

6)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7)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9)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11.11)、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 11.12),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 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0)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 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1)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5 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3) 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 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特定传染病确诊津贴保险条款(2021 版)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特定传染病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条款约定的特定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疾病;

3) 被保险人隐瞒病情或故意未按当地防疫规定接受治疗的;

4)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9.6)及其并发症;

5)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及保险单约定的等待期内已出现相关症状,或已确诊传染病或疑似罹患传染病,或因 与确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而被依法隔离或接受医学观察的;

6)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遭遇的疾病;

7)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乙肝、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伤寒和副伤寒、淋病及梅毒,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8) 未能取得本附加条款约定医疗机构开具的显示被保险人感染本附加条款约定的特定传染病的医疗证明及 检验报告;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前往或途径政府部门已公告的特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等级的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的;

11) 被保险人从政府部门已公告的特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等级的区域或者国家前往其它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 隔离的。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条款(2021 版)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保险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 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3)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以外的其他情形身故;

4) 被保险人隐瞒病情或故意未按当地防疫规定接受治疗的;

5) 被保险人因既往病症(见释义 9.6)及其并发症导致疾病身故;

6)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及保险单约定的等待期内已出现相关症状,或已确诊传染病或疑似罹患传染病,或因与确 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而被依法隔离或接受医学观察的;

7)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遭遇疾病身故;

8)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乙肝、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伤寒 和副伤寒、淋病及梅毒,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期间身故;

9) 未能取得本附加条款约定医疗机构开具的显示被保险人感染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的医疗证明及检验 报告;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前往或途径政府部门已公告的特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等级的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的;

12) 被保险人从政府部门已公告的特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等级的区域或者国家前往其它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的

我已同意
我不同意

投保声明与授权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等待期、退保及其损失、理赔程序及理赔文件要求以及其他费用扣除事项 。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瑞华保险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瑞华保险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人已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除由瑞华保险经正式程序修改或批注的内容外,其它任何人的口头及书面陈述、报告或合约,瑞华保险无需负责。


5.本人已知晓本产品生效后退保有损失,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未满期净保费。


6.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及相关服务信息服务。


7.本人授权瑞华保险,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瑞华保险的信息、享受瑞华保险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瑞华保险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瑞华保险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8.本人知晓,基于购买保险的风险评估的需要,本人知悉并同意授权瑞华保险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投保人、被保人及指定受益人的相关信息,以风险评估为目的提供给第三方用以调取相关行为、财务、信用、教育、健康等信息。本人同意瑞华保险以电子授权的方式代本人对第三方进行调查授权。此过程中,瑞华保险与接受数据的第三方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及保密性。


本人授权瑞华保险,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瑞华保险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瑞华保险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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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

在确认本健康告知内容时,请您务必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健康告知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请确认被保险人以下所述事项均为“否”:

1.被保险人是否曾经或正患有:

癌症、良恶性肿瘤、白血病、淋巴瘤、高血压病2期或以上(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糖尿病、溃疡性结肠炎、肝炎病毒携带者、肝硬化、肝功能衰竭、肾脏疾病、泌尿系统结石、脑中风、脑梗塞、脑瘫、精神疾病、严重贫血(血红蛋白 <90克 /升)、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HIV病毒感染、艾滋病?

不明性质的肿块(如乳腺肿块)/息肉/结节(如甲状腺、肺部结节)/囊肿/新生物/癌前病变(重度不典型增生)?

2.被保险人最近1年中,是否有因疾病或手术连续住院(除外怀孕住院)超过5天?或单次病假连续超过15天?或连续服用药物超过30天?

3.被保险人最近2年中,是否做过以下任意一项检查且此项检查结果有异常或医生建议进行以下任意一项检查:X光、B超、彩超、CT、核磁共振、内窥镜、病理活检、眼底检查、血液检查(除外因病毒性感冒引起的血常规检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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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共享协议

为了进一步提升您的用户体验,或是为了向您提供更为智能化、个性化的服务。我们可能会与关联公司共享您的个人信息,本条款项下可能涉及的关联公司范围以所附列表为准。您可以于本条款中自主选择是否同意授权我们进行该等共享,或联系我们取消授权。如果您拒绝授权该等业务功能,并不会影响您使用其它基本功能或服务。

以下为相关业务功能的具体描述:

为您提供产品与服务:我们可能共享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证件有效期、手机号、地址、年龄、性别等),以便和关联公司联合向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包括:车价评估、高价卖车、车主贷、平安基金、车主钱包等)。

统一账户管理与综合权益服务:我们可能共享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证件有效期、手机号、地址、年龄、性别等)、车辆信息(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保单信息(保单号、保单有效期、险种类型、保额信息、保费信息等)、理赔信息(案件进度、定损金额、赔付金额、出险地、出险原因等)或权益、服务使用信息(会员等级、优惠券信息、权益使用记录、卡券兑换金额等),以便您流畅地使用关联公司的多项产品与服务。例如:方便您在关联公司app上享受查保单、办理赔等服务。

统一客户服务与消费者保护:我们可能共享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证件有效期、手机号、地址、年龄、性别等),从而为您提供用户告知、信息查询、用户投诉、电话热线等客服功能,妥善处理用户反馈、保障消费者权益。

风险防控与安全保障:我们可能共享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证件有效期、手机号、地址、年龄、性别等)或理赔信息(案件进度、定损金额、赔付金额、出险地、出险原因等),实现我们在风险防控、防范欺诈、风险定价等方面的要求,从而在安全的前提下为您提供产品与服务。

法定义务:我们可能共享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证件有效期、手机号、地址、年龄、性别等),履行我们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监管报送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改善产品与提升服务:为了向您提供有温度的金融服务,我们将依据您金融支付、医疗健康、衣食住行不同场景的实际需求,持续改善您的产品体验,我们共享您主动提供、使用服务中产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证件有效期、手机号、地址、年龄、性别等)、理赔信息(案件进度、定损金额、赔付金额、出险地、出险原因等)或权益、服务使用信息(会员等级、优惠券信息、权益使用记录、卡券兑换金额等),用于相关产品的持续优化与改善。产品包括金融服务生态圈产品和汽车服务生态圈产品。例如,通过对客户开展群体分析,作为开发新产品、下架旧产品、调整服务方式的参考。

市场调研:我们可能对产品或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市场调研并向关联公司共享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证件有效期、手机号、地址、年龄、性别等),从而了解您对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偏好与建议。例如,我们可能向您发送调研问卷,邀请您参与反馈。

内容推荐:我们可能共享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证件有效期、手机号、地址、年龄、性别等)、车辆信息(车位数、品牌、排气量等)、特征标签或用户画像,从而向您推荐您可能感兴趣的资讯、活动或其他内容,便于您了解相关信息。

营销推广:我们可能共享您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证件有效期、手机号、地址、年龄、性别等)、车辆信息(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特征标签或用户画像,从而向您发送您可能感兴趣的广告、营销活动通知、商业性信息等内容,推广我们的产品或服务。

在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之前以及共享的过程中,我们将充分评估该等共享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并采用适当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措施,以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关联公司如果想要改变本协议声明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将再次征求您的授权同意。

除了取得您的同意的情形,我们还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

为订立或者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依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公司范围: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11转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11转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11)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11转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11转8)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11)

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11)

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11)

上海平安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11)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11)

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11)

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11)

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公司(客服热线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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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被保人声明

1. 投保人本人确认自愿投保本保险并知晓投保的各项保障利益的保险金额。

2. 本人从未遭受任何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投保、续保或取消保险合同或要求提高保费及附加

特别约定。

3. 本人已经如实填报一切重要的有关资料,绝无隐瞒或保留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

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并同意将本投保单和声明作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和本人所定合约的根据,并以保险条款为准。

4.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免责条款、赔偿限额、免赔额、基本条

款等黑体字/彩色标题标注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

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5. 本人理解并同意保险公司对本投保申请有拒绝或者接受的权利。如果保险公司对本投保

申请没有提出异议,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直接安排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日期

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

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6. 本人知晓并明确同意:

1)授权安盛天平(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安盛

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将本人提供给安盛天平的个人信息、接受安盛天

平服务产生的个人信息(包括使用安盛天平服务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以及安盛

天平根据《安盛天平服务协议》和《用户隐私权政策》所查询、收集的个人信息(以上

各段落中所指的信息总体简称为“个人信息”),用于安盛天平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

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2)授权安盛天平,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按照《安盛天平服务协议》

和《用户隐私权政策》的条款向安盛天平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或委托授权的伙伴或其他

方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个人信息。

3)为确保本人个人信息的安全,安盛天平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其他文件成立与否和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安盛天平如

何保护您个人信息的更多资料请于安盛天平网站参阅《安盛天平服务协议》和《用户隐

私权政策》。安盛天平有权不时修改上述协议和政策,并在网站上公布。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安盛天平 24 小时服务热线(95550)取

消或变更授权。

7. 本人理解并同意以下制裁除外条款:保险人不应当被认为对下列情形提供任何保险保

障或负责支付任何索赔或提供任何利益:如提供该任何保险保障、支付该任何索赔或者

提供该任何利益会使保险人受到联合国决议或者中国、欧盟、英国或美国的贸易或经济

制裁、法律或法规下的任何制裁、禁令或者限制。

8. 本人理解并知晓:本产品由安盛天平承保,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浙江、江苏、

四川、河北、湖北、佛山、山东、重庆、天津、广西、大连、山西、云南、宁波、青岛、

河南、安徽、陕西、东莞、福建、内蒙古等地设有 25 家分公司,2 家直属中心支公司

(苏州、无锡)。本产品由安盛天平面向全国销售。但对于安盛天平未设分公司的地区,

我若在非以上地区购买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9. 本人明白若本人自愿投保贵保险公司承保的多项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

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贵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

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10. 本人理解并知晓:若本人投保的是安盛天平北京分公司的产品,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

求的范围内,本人同意授权安盛天平北京分公司将本人个人信息及保单信息提供给北

京意外保险信息平台以作合理利用,如果填写手机号码安盛天平将为本人提供免费的

投保短信提示。若本人投保的是安盛天平四川分公司的产品,本人同意授权安盛天平

将本人个人信息共享至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用于(且仅用于)行业反保险欺诈排查。

我已同意
我不同意
我已同意
我不同意
我已同意
我不同意

委托扣款支付协议


本人确认,在本人授权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养老”),依据本人向太平养老发送的支付特定款项的指令之前,本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内容,一旦本人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表示本人已阅读本协议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本协议即对本人和太平养老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本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太平养老按照本人在相关页面上操作的指令,执行以下扣款动作:


1.首次投保时,授权太平养老从本人医保账户中划款相应的款项,用于向太平养老支付本人的保费。


2.开通自动续保功能时,根据本人选择的续保方式执行相应的操作:如本人选择“医保卡”支付保费,即表明本人授权太平养老从本人的医保账户中划款相应的款项,用于交纳续期保费;


二、本授权仅得在本人向太平养老发出书面终止授权的指令或太平养老终止向本人提供相关服务时终止。


三、本人承诺,凡太平养老在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法律文书,本人均予以认可;凡太平养老为本授权委托协议的目的而超出上述委托权限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法律文书,本人均会予以追认。太平养老因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事务而支出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太平养老依照本人的授权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四、本人充分理解并明确同意,本协议之签订是由本人发出购买产品需求向太平养老发生的,除非太平养老未按照本人的授权指令操作或执行指令错误,太平养老将不对任何因本协议之履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双方同意,因未按照本人的授权及本人指定的指令操作或执行指令错误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转账授权说明书

投保人,兹对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授权与声明如下:

1、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委托授权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从指定的授权账户内直接划付本投保单所填写的首期保险费(若交费周期为月交方式,则首期须划付2个月保险费),以及在保险费到期日和宽限期内划付续年度续保的保险费,并同意存入足够资金以备划付保险费。

2、本人同意如在同一账户内同时授权转账交付两份或以上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或其他自动账户业务时,应依贵公司及授权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的规则决定自动转账之顺序。本人同意从授权账户中支付保险费优先于其他任何用途。

3、本人同意,如果因授权账户错误、账户注销、账户金额不足或授权账户不符合贵公司对授权账户要求而导致转账不成功,贵公司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4、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委托授权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由本人受领的保险款项,直接划付至指定的授权账户内。

5、本人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对本人不具受领权而获得的保险款项,贵公司有权索回。

6、本人同意贵公司不对授权账户的失窃或冒领负责。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本产品目前只针对仅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者,对于非居民的客户,暂时不提供在线销售服务,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请您在购买时务必确认您及被保险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中国税收居民”及“非居民”的定义

1.中国税收居民: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非居民: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3. 军人、武装警察持有有效的军官(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即认为是中国税收居民。

风控查询授权说明书

本人同意将本保险投保的申请及保险合同项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证明提供给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服务主体,用于(1)本保险的投保审核;(2)本保险的理赔; (3)提供与本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该信息、资料、证明不限于从本次投保申请获取, 也可由贵公司或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服务主体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查询、索取、采集、加工获取,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为、财务、信用、教育、健康等保险风险评估信息。

对于本人同意授权提供使用的上述各项信息,贵公司及相关服务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并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上述各项信息的安全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 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 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 法权益,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请您 在填写投保书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 法机构或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 格 , 您 可 以 要 求 销 售 人 员 告 知 具 体 查 询 方 式 , 或 登 录 保 险 中 介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 网 址: http://iir.circ.gov.cn)。

二、 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 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 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 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 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 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电子保险合同承保日起 20 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我公司除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成本 费以外,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我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我公 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我公司会将部分盈余 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我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 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 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 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 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 资可能赢利或者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 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 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 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我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 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 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 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 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 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 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 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 健康保险,我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有 关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投保我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 保险产品,其保险期限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 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 书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 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书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我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我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 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我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 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我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 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我公司反映(公司投诉电话 400-684-1888/0851-88574001);也可以向您所在地 银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投诉电话已打印在您的保单正页或投保书上;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 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三、您投保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以下情况的,请您签名确认投保声明后我公司方可承保:
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十四、请您了解公司偿付能力状况
请您阅读以下有关我公司偿付能力的相关信息,在及时、充分了解我公司偿付能力的状况下进行投保或续保决策:

我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68.37%,该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最近 一期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 B 类。我公司最近一期偿付能力报告已经公布在官网(www.huaguilife.cn)公 开信息披露栏目中,请您及时查阅。

本人已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所述内容已完全理解,特此确认。

银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电话列表

投保所在地区 所在地银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电话
贵州 12378/ 0851-85878315
河北 12378/ 0311-66007872

授权条款

尊敬的客户:
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您知晓并授权:我司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我司及与我司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的使用。为确保信息安全,我司及我司的合作机构会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即将进入投保流程

请确认,是否完全清楚本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以及保障内容释义

如有疑虑请仔细阅读本产品《投保须知》《条款与样张》,或联系经纪人

我再看看 完全清楚

尊敬的客户,本产品由承保,您即将进入长城保险经纪销售页面,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等内容,填写相关信息。

根据原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监管规定,为保障客户权益,您在本系统内投保过程中的操作将被全部记录。

敬请知悉。

→ 查看客户告知书
我已知晓

请洽创新业务部~

021-5290-2812

400-6133-999

zhaotingting@ccib.com.cn

好的

敬请期待三季度开售~

好的
我已同意
我不同意
我已同意
我不同意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委托书 投保须知 产品条款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协助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机构注册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02房

  总部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 2101、2102房

(四)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机构编码:260320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年6月23日

(六)业务范围: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

(七)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港、澳、台除外)

(八)联系方式:400-6133-999                                                    

二、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只有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您可要求本公司从业人员出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并可通过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中介云平台(https://www.insurcloud.com.cn/)查询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

三、业务佣金由承保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不会直接向您收取佣金(为您提供风险管理咨询顾问服务的业务例外)。通过本公司安排保险的费用成本将不高于您直接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所花费的成本。

四、您所投保的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请参见保单。获取保单凭证后,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现金价值、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从业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五、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产品,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的保险合法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六、请向本公司从业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公司已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了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九、其它重要告知事项:

(一)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与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您还可登录www.ccib.com.cn或关注本公司微信:订阅号(ccibdingyue)和服务号(ccibcn)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情况。

十、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它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它有效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电话:400-6133-999),也可向当地保险监管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我已阅读并同意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委托书 投保须知 产品条款 责任免除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协助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机构注册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02房

  总部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 2101、2102房

(四)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机构编码:260320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年6月23日

(六)业务范围: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

(七)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港、澳、台除外)

(八)联系方式:400-6133-999                                                    

二、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只有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您可要求本公司从业人员出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并可通过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中介云平台(https://www.insurcloud.com.cn/)查询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

三、业务佣金由承保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不会直接向您收取佣金(为您提供风险管理咨询顾问服务的业务例外)。通过本公司安排保险的费用成本将不高于您直接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所花费的成本。

四、您所投保的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请参见保单。获取保单凭证后,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现金价值、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从业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五、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产品,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的保险合法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六、请向本公司从业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公司已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了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九、其它重要告知事项:

(一)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与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您还可登录www.ccib.com.cn或关注本公司微信:订阅号(ccibdingyue)和服务号(ccibcn)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情况。

十、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它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它有效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电话:400-6133-999),也可向当地保险监管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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